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提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了议题文件草案。为了就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公众意见反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在全球范围内收集到了250多份意见书。在今年修订草案的过程中,这些意见书得到了充分的考虑。2020年5月2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修订了其关于知识产权和人工智能议题的草案。以下是此次修订文件的概括性内容,欲了解修订原文请点解阅读全文获悉
许多利益相关者注意到,去年所发布的草案缺乏对“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人工智能辅助”等术语的明确定义。为此,WIPO抛出了一些定义以促进对话。“人工智能被定义为旨在开发能够在有限或不受人类干预的情况下执行人类智能任务的机器和系统的计算机科学。”文件补充道,人工智能通常等同于“狭义人工智能”,并举例说明了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应该被包含于人工智能范畴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数据,海量的数字化信息是人工智能取得进步的前提条件,人工智能运用这些数据进行机器学习和其它人工智能输出。我们可以看到数据方面的政策有很多交叉重叠的层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提出了“版权作品中的数据”,以区分纯粹的思想观念和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补充:著作权法中,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纯粹的思想观念。)修订文件还抛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否应该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和“人工智能辅助”这两种技术成果之间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会是版权和专利领域实操工作的关键,并可能成为未来几年大量判决先例绕不开的主题。近几个月来,专利背景下的发明权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事实上,USPTO、UKIPO和EPO都拒绝将人工智能命名为发明者的专利申请。修订后的文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进一步的考虑。新的问题包括,对于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是否有可作为替代的保护机制(如商业秘密);缺乏专利保护是否会减少和削弱信息流动和技术进步。这些无疑是重要的政策考虑。WIPO还就可专利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修订文件特别指出了欧洲和美国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专利资格之间的差异,并提出是否有进行协调的必要性。修订文件包括了一些目前面临的新问题:如何激励人类创造和技术进步;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投资欲望有下降趋势,是否意味着这些作品应该归属于公共领域;对于包含版权作品和公共领域作品的“混合训练集”,是否需要特别考虑。最初的草案并不包含商标问题。在修订文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人工智能并不像影响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那样对商标产生重大冲击,因为商标不存在所谓的作者或发明者。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工智能相关问题仍有可能存在对商标法的影响。而所有权、市场营销、品牌识别和不公平竞争则被认为是潜在的问题领域。修订文件也探讨了商业秘密问题,特别探讨了如何在保护人工智能创新和保护第三方获取某些数据和算法的合法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欧盟委员会和英国上议院也把目光聚焦于如何达到这两者之间平衡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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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晋
作者:邱芷晴